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统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初中、小学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招收的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和在园幼儿,下同)是指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中,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推送的数据与学籍系统的学籍数据比对,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以及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全面指导全省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及时更新相关人员信息,并按时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相关人员数据,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辖区内所属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本行政辖区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确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学校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核时,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配合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第七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等要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家长和学生代表参加。认定小组名单应在校内公示。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高校要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可附已有的相关证明),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当对所填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依据人社部门)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应及时去除信息。学校应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二个月内),高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高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高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高校认定。高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高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4.结果公示。高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复议属实的应做出调整。
5.建档备案。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各地各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七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核实认定工作主动、及时提供数据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学生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高校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参照学校认定结果,原则上不再要求学生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8月18日印发的《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同时废止,此前省教育厅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
1.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样表)
2.
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高等教育样表)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